2008年7月1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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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本扔伤同学 学校相应补偿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陆世良

  案件回放
  开化县某中学学生余某在中午上课前将地上课本捡起,随手扔还他人,不料砸伤旁边正在做作业的同学。因为这一个无意的举动,余某和所在的学校都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2005年4月25日,在开化某中学读初三的学生余某在中午上课前与其他同学一同在教室里自习。余某捡起一本掉在地上的课本,随手扔还给同学,恰巧砸在身后正在做作业的郑某的右眼部,致其右眼黄斑出血、右眼球钝挫伤,造成九级伤残。随后,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同学余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57243.71元,其中精神损失费80000元,并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化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损害事故发生在放学后的午休期间,校方无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余某监护人赔偿伤者53311元。
  一审判决后,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衢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余某监护人赔偿郑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58311元,学校也补偿郑某5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期间,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